合同終止時間以達到退休年齡為準還是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為準?(高院再審)

合同終止時間以達到退休年齡為準還是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為準?(高院再審)
王朋,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2003年4月入職中蘇公司從事法務工作。
2014年12月16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如下列任一情況發(fā)生時,‘本合同’即告終止:(a)本合同期限屆滿;(b)乙方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2018年8月14日,公司向王朋發(fā)出《退休通知》一份,載明:“您即將于2018年9月19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60周歲,您的最后一個工作日為2018年9月19日,屆時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2018年10月15日,公司為王朋辦理了企業(yè)職工退休基本養(yǎng)老金審批手續(xù),審批表中載明王朋退休時間為“2018-9-19”、退休類別為“正常退休”。
同年10月17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結算中心蓋章確認。2018年10月起,王朋開始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
王朋認為,他從2018年10月1日起開始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時間應該是2018年9月30日才對,且勞動合同也約定了“乙方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在2018年9月19日終止勞動合同屬違法終止,需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226820.27元。
王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未予支持。
王朋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公司在王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終止與其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一審法院認為,王朋、公司之間于2014年12月16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內容,或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且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亦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合法有效,雙方的當事人均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公司終止與王朋之間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即勞動關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勞動合同終止后,其法律效力自然失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該《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span>
本案中,王朋出生于1958年9月19日,于2018年9月19日年滿60周歲,公司在王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終止與其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對于王朋要求確認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行為違法并要求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朋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而制定。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審理本案并無不當。
王朋于2018年9月19日年滿60周歲,公司在王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終止與其的勞動合同并辦理退休審批手續(xù)。王朋的退休手續(xù)經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審核、批準并予以辦理。一審認定公司在王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終止與其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正確。公司不應向王朋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終止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
王朋申請再審稱,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該約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
我自2018年10月1日起享受退休待遇,因此雙方勞動合同應于2018年9月30日終止,而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終止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高院裁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為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而制定,是對《勞動合同法》的細化和補充,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條例的規(guī)定
高院經審查認為,王朋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為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而制定,是對《勞動合同法》的細化和補充。
《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王朋于2018年9月19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于該日終止與王朋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退休手續(xù),符合上述規(guī)定,不存在侵害王朋合法權益的故意,故原審判決未予支持王朋關于公司應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主張,并無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王朋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0)蘇民申7165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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