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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工資與約定不符這合同你簽不簽?
作者:yxcxrc
2015-11-05 1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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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互聯網
于某在某公司工作4個月,正準備和公司簽訂書面合同時,卻發(fā)現部分條款與之前約定不一致,所以拒絕簽字。沒想到公司竟終止了和于某的勞動關系,并以此為由拒絕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經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該公司最終一次性向于某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000元。
今年3月,于某開始到某電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當時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2800元。7月,該公司欲與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于某在閱讀完勞動合同書之后,發(fā)現部分條款與進公司時的約定不一致,于某認為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而拒絕簽字。于是,該公司與于某終止勞動關系,并以于某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于某遂向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查明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按照上述規(guī)定,該公司應書面通知于某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后,經過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由公司一次性向于某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000元。
今年3月,于某開始到某電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當時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2800元。7月,該公司欲與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于某在閱讀完勞動合同書之后,發(fā)現部分條款與進公司時的約定不一致,于某認為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而拒絕簽字。于是,該公司與于某終止勞動關系,并以于某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于某遂向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查明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按照上述規(guī)定,該公司應書面通知于某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后,經過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由公司一次性向于某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