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檔案轉移,員工拒不配合,如何承擔責任?
人事檔案轉移,員工拒不配合,如何承擔責任?
文章來源: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
一、案情簡介
1996年6月,康某入職某公司。2008年12月3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康某擔任勞動關系經理。2014年4月18日,某公司向康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現(xiàn)酒店正式通知你,自2014年4月18日起,酒店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請你于2014年4月21日到酒店辦理離職手續(xù)并將檔案轉出,逾期未辦理,酒店將對你遺留在酒店的所有物品進行清理,由此而產生的所有后果由你本人承擔?!?015年3月10日,某公司按照康某居住地址郵寄《告知函》,該函載明:“解除勞動通知書已于2014年4月21日當面向你宣讀并給你本人一份,但截至今日,你仍未辦理離職手續(xù),并且檔案也沒有轉出。再次重申,逾期未辦理而產生的所有后果由你本人承擔,再次提醒你盡快來酒店辦理離職手續(xù)并將檔案轉出?!笨的潮硎疽驗殡p方糾紛仍在訴訟中,不應該給其郵寄,所以拒收??的撑c某公司認可康某的檔案至今仍存放在某公司??的持鲝?014年4月18日后其一直在家待業(yè),由于沒有檔案無法尋找新工作,實現(xiàn)再就業(yè)??的称鹪V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間因未及時轉移檔案無法辦理退休手續(xù)造成該期間生活費用損失十萬元。
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終4776號
二、爭議焦點
本案中某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延遲轉移檔案的責任?
三、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但檔案轉移接收方的確定需勞動者明確意見,轉移檔案所需部分材料亦需勞動者配合提供。本案中,康某在公司工作期間擔任勞動關系經理,其理應知悉解除勞動合同后轉移檔案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某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明確告知康某應在相應期限前來辦理離職手續(xù)并將檔案轉出,但康某收到該解除通知后未及時告知某公司應將檔案轉至何處,亦未提交調檔函等轉移檔案所需的相關材料。后某公司又在《告知函》、《關于人事檔案問題的通知函》中催促康某辦理轉檔事宜??的骋匀栽谠V訟中為由拒絕接收,并不配合檔案轉移,并非正當理由。原審法院考慮到某公司在與康某解除勞動關系后,就轉移檔案已盡到提醒、配合義務,認定延遲轉移檔案的過錯不在某公司,進而對康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據(jù)此,康某的上訴請求,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評析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充分考慮了公司在檔案轉移過程中已經盡到的提醒和配合義務,以及康某的不作為和不配合事實,從而認定延遲轉移檔案的過錯不在公司。這一認定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在勞動關系解除后的檔案轉移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需要充分履行各自的義務,以確保檔案能夠順利、及時地轉移至指定地點。對于勞動者而言,及時明確檔案轉移意向并提交必要的轉移材料是至關重要的;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在發(fā)出解除通知后,也應積極催促并協(xié)助勞動者完成檔案轉移手續(xù)。